東海大學車輛通行證申請暨使用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五年六月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本校教職員工暨眷屬、學生及其他人員之汽機車輛,符合車輛通行證申領規定者,均應於車輛通行證申請系統申辦並檢附本人駕照及本人或配偶或父母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逕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車輛通行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各種車輛通行證申領規定如下:
種 類 |
適 用 對 象 |
適用車輛 |
適用時段 |
換領期間 |
申領單位或人員 |
費用 (新台幣 ) |
教 職 員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附幼、附小、附中)及宿舍區教職員工同住之眷屬 |
汽 |
不限 |
每二學年 |
本人 |
一二OO元 (宿舍區每戶第四張(含)以上倍數收費) |
機 |
八OO元 (宿舍區每戶第四張(含)以上倍數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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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職員工 |
汽 機 |
不限 |
本人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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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職 員 |
兼任教職員工(含附幼、附小、附中) |
汽 |
不限 |
每一學年 |
本人 |
六OO元 |
機 |
四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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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 賓 |
為學校業務之推展或其他應予禮遇之人員 |
汽 |
不限 |
每一學年 |
秘書室、就業輔導暨校友聯絡室、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公關室、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務處或總務處 |
依第四條辦理 |
一般學生
|
碩士班(不含在職專班) |
汽 |
限時(依第三條辦理)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彙整至院長簽核 |
六OO元 |
機 |
各系所、單位 |
四OO元 (依第三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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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士班 |
汽 |
進修部各學系 |
六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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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不含在職專班) |
汽 |
不限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彙整至院長簽核 |
四OOO元 |
|
學生會、學生議會、畢聯會、進聯會及研聯會 |
機 |
學務處(依第三條辦理) |
四OO元 (依第三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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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障(行動不便肢障)同學 |
汽 機 |
學務處 |
三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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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傷病學生 |
軍訓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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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懷孕學生 |
汽 |
學務處 |
六OO元 |
|||
機 |
四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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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職及博班學生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及碩士班在職生、博士班學生 |
汽 |
限時(依第三條辦理)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 |
二OOO元 |
機 |
四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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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
不限 |
四O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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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
二四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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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接送 |
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含幼稚園)學生家長 |
汽 |
上放學時段並不得隔夜停放 |
每一學年 |
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 ※「如有特殊需求得申辦第二張(上限),惟請專案辦理」 |
第一張 六OO元
第二張 二OOO元 |
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中學部 住宿生學生家長 |
汽 |
週五放學: 16:00-18:00 週六放學: 11:00-13:00 週日返校: 16:00-22:00 週一返校: 06:30-08:00 |
每一學年 |
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中學部 |
六OO元 但以一張為限 |
|
短期 |
短期授課、進修、受訓人員或工程施作廠商 |
汽 機 |
不得隔夜停放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
二五O元/月 |
教職員工(含附幼、附小、附中)及各專案聘用之專任研究助理、社團教學指導老師 |
||||||
工作 |
社團指導老師、計畫人員、各專案聘用之專任研究助理、產學合作團隊(限辦一張)及本校委託經營之長駐廠商(不含本校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 |
汽 |
不限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本人 |
六OO元 |
機 |
四OO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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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訓練班學員(學員限辦一張) |
汽 |
不限 |
每一學年 |
各系、所、單位、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本人 |
前三張一OOO元 第四張(含)以上 |
|
機 |
前三張六OO元 第四張(含)以上八OO元 |
※本辦法各種通行證依如上規定換發,通行證費用未達一年以一年計。前項家長接送通行證,限於第二教學區側門進入,沿經綠之心至附幼前側門離校,每學年核發之數量,應專案申請核定。通行證之申請表格由總務處統一製作。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含研究生),除符合前述學生車輛通行證申領規定或經行政會議決議得申請車輛通行證外,一律不得申請其他車輛通行證。
第三條 學生申請汽機車通行證,請先填具申請表送申領單位彙整審核。汽、機車通行證限擇一申請,並規範如下:
一、碩士班(不含在職專班):
以機車申請為主,若以汽車申請時,每系、所限時及不限時通行證各以二輛為限,通行證核發之總數量,授權各院院長總量管制。本證之限時通行證,入校時段為:
(一)週一至週五:十七時廿分至翌日六時。
(二)國定及例假日:全日,並於翌日八時前離校。
二、進修學士班:
每班以八輛為原則,所核發通行證之總數量以進修學士班實際班數總量管制。本證為限時通行證,入校時段為:
(一)週一至週五:十七時廿分至翌日六時。
(二)國定及例假日:全日,並於翌日八時前離校。
三、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限時通行證使用時段為:
(一)週一至週五:十七時廿分至翌日六時。
(二)國定及例假日:全日,並於翌日八時前離校。
四、學生會等自治性社團:由學務處統籌,通行證核發數量以六十三張為總量管制。
五、傷病學生通行證:授權軍訓室視學生傷病狀況審核。
第四條 每學年捐贈本校達一定金額新台幣者(本校在籍學生除外),得依下列標準申請當年度或次年度貴賓通行證:
一、達十萬者:一年。
二、達五十萬者:連續五年。
三、達一百萬者:連續十年。
累計捐贈本校達五百萬者致贈終身貴賓通行證。
為配合學校業務之推展或應予禮遇之人員,得申請貴賓汽車通行證。
第五條 開辦短期教育班之單位,得視業務及課程需要,統一辦理短期通行證供學員汽機車入校通行使用。
第六條 領用之車輛通行證應依規定黏貼於汽車擋風玻璃右上方,或機車前燈下方明顯處。
第七條 一、專任教職員申領通行證,汽機車共二張為限;兼任教職員擇一申請,以一張為限;宿舍區汽車通行證每戶以三張為限(含教職員通行證數量),第四張以上專案申請,由總務長召集房屋委員會當然委員審核之。
二、本辦法核發之各種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影印、仿冒或作其他不法使用,否則一經查獲者,除當場收繳其通行證外,並停發下學年度通行證,仿冒移送法辦。逾期使用,於入口強制回收。
三、如因車輛遺失或毀損、汰換致車號變更時,得檢附證明或原通行證向總務處申請重發,經查屬實者酌收工本費參佰元。車輛通行證遺失者,得依本辦法重新付費申領。
第八條 本辦法所收繳之各項費用,全數納入學校收入,部份比例得作為改善校園交通及維護校園景觀之用。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擬訂相關規定時,不得有與本辦法相牴觸。
為有效管理校區內汽機車停車秩序,相關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申辦汽機車通行證,申辦費用得自薪資中扣繳。車輛違規罰款及停車清潔維護費未繳清者不得再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